国家赔偿法全文
国家赔偿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全保护公民、赔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全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赔偿制定本办法。法全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赔偿有本办法规定的法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法全,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赔偿的赔偿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法全,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赔偿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法全放纵他人以殴打、赔偿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
第二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只要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自然因素所引起,属于赔偿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
(三)对当事人明显不当侵害而造成的损害;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行政机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害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最高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费用:
(一)造成财产损坏的,以应当恢复原状的,按照恢复原状所需支付的费用计算;应当灭失的,从实践时起至国家财力许可之日止的实际价值计算。财产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费用计算。受害人另有损失的,按其他损失计算。这里“应当恢复原状”包括修复在内,“实际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在内。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直接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因受害人过错造成的除外。这里“市场价格”应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其他方式”包括鉴定费、评估费等。但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权的,按侮辱、诽谤所得利益的二至五倍赔偿金;没有得利的,按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下标准支付赔偿金;同时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里所说的“侮辱、诽谤所得利益”应以当地当时的实际利益为准。同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书面道歉并消除影响。如侵权者拒绝道歉或消除影响的,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侵权者书面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受害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可以另行起诉到法院处理。
(二)在新闻媒介中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文章构成名誉侵权行为的应承担的责任:除承担前述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同时公开更正或赔礼道歉,并消除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这里所称“新闻媒介”应指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以及新闻报导性的文章或资料而构成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公开更正”应包括新闻媒介和公开场合更正两种形式;“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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