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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

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刑事正确实施,惩罚犯罪,诉讼保护人民,法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刑事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诉讼根据宪法,法全制定本法。刑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诉讼任务,是法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正确应用法律,诉讼惩罚犯罪分子,法全保障无罪的刑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诉讼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权并且用一切方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势力,维护和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特权。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即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或者材料,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滞留。

第十五条 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附送与所移送案件有关的材料及证据;认为案情重大、特殊必须亲送的除外。送交的证物要当面点清;代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布告等公文时.应说明理由并将代送的事实记入笔录。公文应当面交收件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应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邮寄送达应附送送达回证的挂号信底单及证明文件.并经收件人签收或经邮局盖章证明已投邮而存查的存根联作证。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公文时.即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五日即视为送达;在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公告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同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已满九个月的.视为因意外情况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的情况。公告可在法院门前或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或登报宣布.也可酌情抄送受送达人的同住家属.原工作单位和与之有关的其他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户口.出国人员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并将公告附于其护照内。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仍拒不到法院领取文书的受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领取判决书或执行通知书;遇有情况特殊的.由法院作出特别安排再送达通知书.但要记入笔录备案;如果原被告人及受害人同住家属已不在人世.其继承人尚未表明是否继承遗产时.由法院采取上述公告方式通知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书;原判决未允许提起上诉或

用户:dgk***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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