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一、新刑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全文保护人民,新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诉讼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全文根据宪法,新刑制定本法。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全文规定进行。
第三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保护公民的事诉讼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全文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新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事诉讼法顺利进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全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但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管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积极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辩护与代理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为他辩护。被宣告有罪但仍在被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证据制度
五、强制措施
六、立案与侦查
七、提起公诉
八、审判程序
九、死刑复核程序
十、执行
十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对刑事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新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全面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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