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一、辽宁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省劳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动合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同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辽宁法规的省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动合定制定本规定。同规
二、辽宁劳动合同的省劳订立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动合定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同规规范文本。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辽宁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省劳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动合定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者就业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或者地址等情形的,不变更劳动合同;企业破产、解散的,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事人一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固定工经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八条:用人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法定名称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解除原劳动合同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原已约定的事项,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持该证明书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手续。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一个月未予答复视为同意续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规定
第九条: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略)。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并不得重新录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下列损失:……(略)。(略)。第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略)。第十一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过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略)。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应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相一致。(略)。第十三条: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考虑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略)。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略)。以上为辽宁省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大致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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