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工伤医疗费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仲裁委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药费用、残疾赔偿、护理费用、营养费等。若申报工伤的,需要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个人申请的话,需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报。认定为工伤后,用工单位方不给相应的工伤待遇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确认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