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本人的合法财产,且赠予合同出于赠予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这种处分权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该赠与合同及公证是合法,赠与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公证机关作出的赠与公证书是不应予以撤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所谓“继承法必留份强制规定"是对其被继承人死后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其活着期间财产权的处分。赠与人只要活着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其对自己合法的个人财产就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