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部分国有,还是民营。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你有权要求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单位拒绝,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你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仅凭简单的信息描述很难准确予以判断,具体的工伤残疾等级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您的伤情、治疗以及恢复等情况综合认定。如果您的受到伤害的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建议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并凭最终的鉴定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单位原因未依法未您办理或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般是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镇或区社保局申请即可,不需要到市级的部门,也不须要去劳动局,因为劳动局受理之后还是会转到社保局去认定,反倒手续更复杂,你可以直接所在镇的社保局或松岗区社保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好之后,连同相应资料(以社保局的书面“提交资料清单”为主)交至社保局即可,社保局会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本人或本人单位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的,会指定鉴定中心鉴定,伤残鉴定结果大约十到十五天左右下来。不愿做伤残鉴定的,大约半个月到一个月内就可以办理医药费等的报销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不能同时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只是一个补充,发生工伤先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些项目需要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才会买商业险做保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发生后,1、(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当然如果你所受工伤比较轻,不严重,单位愿意承担你的医疗费,和你病休期间的正常工资,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处理程序就比较简便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