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关于你的理赔,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如果你仅仅是在务工过程中受伤,那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你提问的内容上看,你的情况应当是这一种情形。3,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那就涉及到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的计算。4.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应当是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费用标准,如果你无法证明你的收入标准,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采用同行业的收入标准;关于营养费的时间和标准,要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费用标准是按你们当地的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是有的,但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所适用的金额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工地受伤公司不给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固定证据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侵权纠纷起诉。
法律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具体需要你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隐约可见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原用人单位追索社保金等待遇,但似乎仅限于整个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