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在第一入境点隔离后不经过风险地区的回家竟然要再次隔离2...
回国在第一入境点隔离后不经过风险地区的回家竟然要再次隔离28天!? ##请问,本人从越南(非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回国,回国前核酸检测一次,从广西(同样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入境,按照国家要求在广西集中隔离14天,期间核酸检测两次,隔离完毕再从广西直飞回四川广元。(家中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现被居住地居委会告知是按广元市要求,回去后还要再集中隔离14天,然后又再居家隔离7天,再居家生活7天。打电话到各方没有明确指示,不能出具相关指导文件,且口径不一。这种不区分旅途起点的措施合理吗?请帮帮忙,了解回复一下,是否可以向谁咨询,这样的管控是否合理,感激不尽!回一次家不容易,30天假期,前后隔离竟然要42天,地方管理不免让人觉得不合理,管控过于严格。给回家探亲造成很大困扰,而且多次隔离费钱费时间!再次感谢! 而且多方给政府部门打电话,未能求得具体正式公告文件。社区回答应上级要求不允许转发有公章文件。
律师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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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主要擅长案件处理,针对您这个问题,我给到您的建议是: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沟通.2020-12-22 17:43:16地方政府制定这样的政策,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吗,国家给予地方政策制定的灵活性,但也要求不得随意增加管控措施,已经隔离完回去的人,还要再次隔离,合规矩吗
2020-12-23 09:23:10投诉 点赞 打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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