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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司法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释全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婚姻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法司法解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释全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姻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裁判。法司法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释全应当将《婚姻法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第9条告知当事人。婚姻

诉讼过程中,法司法解当事人变更本解释第9条规定情形的释全,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婚姻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本解释(二)证明规避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司法解情形,并以此为由主张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释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就夫妻财产分割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如下:

(一)放弃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二)放弃对一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其他约定。

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因受胁迫而向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登记申请,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案件没有涉及登记前协议约定的争议,不适用本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及相关规定,视情况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本解释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全文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主要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用户:oml***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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