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合同法全文
旧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旧劳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动合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同法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全文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旧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合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全文订立、旧劳履行、动合变更、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全文适用本法。旧劳国家机关、动合事业单位、同法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以上为旧劳动合同法全文的简要介绍,如需更多信息,建议阅读相关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