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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一、继承关于总则编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司法解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释全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继承,推定没有继承人的法司法解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释全,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继承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法司法解推定同时死亡,释全其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继承

第二条继 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司法解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释全子女、继承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法司法解祖父母、释全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公民的继承权应 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两个以上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其遗产分配又无其他特别规定,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六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办法清偿其他应当清偿的债务。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前六条规定的继承纠纷适用法定继承时,应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依法共同所有的并可以依法转移其权利的合法财产为限。被收养人和遗产分割时列入法定继承权人范围以内的这些人作为诉讼主体,并在所确认的共同所有或共有范围的基础上分割遗产,已收养关系或者相互扶养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分割遗产时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法定继承编

第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再婚的,可先与死亡一方的生前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另行结婚属合法婚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未与死者生前配偶登记结婚的属非法婚姻关系。再婚一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非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或不可以接受遗产的份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另一方原家庭还有所依靠的属合法婚姻关系且未再婚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已再婚的属另一顺序或可以不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生活照顾是无偿的所以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其给予死者生前配偶的生活照顾超过了一般赡养义务则可作为第一顺序的酌情分配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死者生前配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代位继承人不论男女均应列为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代位继承人少于第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时他们之间则应按均等分配遗产的原则处理代位继承人如数众多或参与分配的遗产不足以补偿因代位继承而丧失的那部分份额时可以保留其原所占有的份额由其它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遗产总额的基础上酌情分配。

第十一条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遗产分配中应区别对待:

(一)在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予以照顾;

(二)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又愿意扶养而不扶养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三)对原是独生子女而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又未与死者生前配偶登记结婚的应视为丧失了抚养能力而不能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对原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因国家建设征地转为城市居民在未再婚而仍留在农村集体组织生活的丧偶儿媳如果也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则可视为实际扶养人列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适当多分些遗产。

第十二条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原则上应按各自所得份额的比例共同均分所得遗产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适用保留适当遗产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

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而

用户:hef***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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