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芳与合肥兴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郭明娟律师作为王贤芳的代理人代理了本案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该案在劳动仲裁阶段不予受理,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仲裁委不予受理本案。一审阶段仅支持了13年的社会保险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作为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本案存在争议,因...[详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下:小微企业促进会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并在庭审中提交了证据原件,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善明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吴善明作为授信人...[详情]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天锦商贸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东路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濉溪东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0141382014120004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科农行向天锦商贸公司提供5000000元借款用于天锦商贸公司采购服装;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借款年利率为7.8%,逾期未还款的,科农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详情]
原告邢正唱与被告张保绒、凤阳县豪龙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正唱、被告凤阳县豪龙采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保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正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保绒、凤阳县豪龙采石场立即支付大棚...[详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皖行终2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肥东县八斗镇南钟村民委员会陈一组,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八斗镇南钟村。 诉讼代表人陈明利,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人民路**号。 ...[详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民初3号 原告:程刚,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 法定代表人:江焕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详情]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从出借人处借款,款到账上后,借款人将钱转给使用方,使用方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保存在借款人处,出借人不知情,后来无力还钱才给出借人。被告现在因为无力偿还便开始抵赖,声称只是中间人,不是借款人。案件审理期间,围绕借款人是否是中间人身份、让第三方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是债务转移行为双方存在争议,也直接导致案件...[详情]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额医疗费,委托本律师后,先行就医疗费主张赔偿,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快速收到钱款。[详情]
与对方明确约定门面房转让,且存在转让款,但是对方不愿支付,现在原告委托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转让费。最终,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详情]
手机转账错误汇入她人账户,但是对方不愿意归还,现在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最终得到返还支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