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道上海5月6日电比特币是基于块链技术的加密型货币。没有集中发行者,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的。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那么,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非法取得的比特币应该返还,应该如何折扣?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者折扣赔偿。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到皮特(美国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所,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两人拥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货币
经过法庭审理,判定双方虽然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纠纷的过错方是皮特、王晓丽。在审判中,严冬等四人都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那里获得的比特币和天空币。最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冬、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6个月15-8个月。
但过,皮特、王晓丽一直没有等到严冬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和天空币,两人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失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4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货币6466个,不能返还的,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的比特币、天空货币交易的收盘价和当天的美元品牌价格,比特币每42206.75元,天空货币每80.34元赔偿。
严冬等4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上诉。其4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天空货币的财产属性,没有将比特币、天空货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品和财产,因此皮特、王晓丽没有返还物权的权利。
在二审中,皮特和王晓丽书面陈述,他们自愿放弃向严冬等四人索取6466枚天空币,但坚持索取比特币。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发生在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双方没有协商选择适用于纠纷的法律,所以本案适用于中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2.严冬等四个人是否应该退还比特币。如果有无法返还的情况,应该如何确定皮特、王晓丽的损失和赔偿金额?
在二审中,皮特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枚天空币,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法律上不悖,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其他判决内容得到了维护。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预防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预防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但没有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所有权。《关于预防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这种虚拟货币在内的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刘江注意到投资者应该合理投资,合理控制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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