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吴某和任某收养任甲,生下任乙、任丙和任丁。一九九三年,任某因病去世。此后,吴某主要跟随任乙生活,也曾在外面当保姆赚钱。如今吴某年迈无经济收入,生活无法自理,与子女矛盾,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4名子女承担抚养费用,包括养老院费用(月均1000多元)、医疗费用和百年后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吴某已超过80岁,要求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吴某坚持要求入住养老院,不愿与子女同住。他要求入住的养老院每月花费1000多元,只是当地的一般标准,诉讼请求还是合理的。虽然四名被告各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但共同分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有限费用并不足以影响四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判决四名被告各负吴某各项费用的四分之一。任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费应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选择赡养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对于孩子来说,应该尽可能给老年人更好的物质支持、生活护理和精神安慰,让他们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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