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1月到5月,马某兴在凌晨假装是一名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偷走了80多个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井盖。后来,马某兴将被盗井盖运送到王某锋经营的公司销售赃物,并获得3000多元赃款。王某锋知道是马某兴犯罪所得的井盖,仍然被收购和出售。
此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人介入调查。针对被盗井盖多处于行人频繁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危险方式危及公共安全。2020年6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马某兴。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兴多次将被盗井盖卖给王某锋,王某锋可能涉嫌隐瞒犯罪,因此在逮捕马某兴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锋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王某锋。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5年,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10000元。
近年来,吃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处理涉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四号检察建议》。
偷井盖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例如,盗窃、破坏使用中的社会汽车通行道上的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垄断、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交往的非汽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发布后,检察机关起诉的井盖犯罪案件中约有一半依法适用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严厉处罚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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