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3-10 09:11
法律分类 : 法制新闻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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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王阿姨年轻时和前夫离婚,养育的结婚女儿小兰也在2年前结婚了。前几天,王阿姨打算和现在的男朋友结婚登记的时候,遇到了小兰的强烈抵抗。因为担心母亲的财产被骗,所以拿走了老人的身份证和户籍簿。没办法,王阿姨告诉法院,要求女儿归还有关证明书。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讼。
分析:《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离异、再婚和婚姻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不仅针对年轻人,也针对每个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姻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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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1-04-10 16:38:18共1位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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