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外出劳动者面临新的求职潮,签订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更加注意,特别是避免以下合同陷阱,不要上当。
口头承诺型合同。
案例:胡某应聘个人餐饮部当厨师。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的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该全额计算自己的劳动报酬,但上司说不是白吃的理由。没有书面依据,胡某要自认倒霉。
评价:《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使用者在雇佣的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新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没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报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也可以完全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要求同行同酬。
一边倒合同。
案例:夏某应聘某企业,工资每月2000元,当时该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2220元。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夏某要求再发工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双方自愿达成,不同意再发工资。
评价:《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使用者有以下情况……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支付差额部分的逾期未支付,使用者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夏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定,则无效。
违法型合同。
案例:刘应聘某针织有限公司打工。从上个月开始,公司单方面规定,每个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产品代替。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针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刘某工资。
评价:《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工人本人,不得无故扣除和拖欠工人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产品替代货币发放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生死免责型合同。
案例:王某在建筑公司打工,合同约定死伤事故的企业不负责任。不久,王某在操作中伤了左手手指,花了38000元医疗费。公司说只承担住院期间的工资。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的工作待遇和相应的损失由建筑公司负责。
评价:《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使用者。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印件》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残疾人死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合法。据此,本案劳动合同中死伤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1.我名下的房屋,如果孩子不孝顺我是否可以不给他,(提前写好遗嘱,遗嘱优先),然后我把房屋分配给我兄妹。 2.还有其他方法吗?我的房屋不给孩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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