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3-04 15:13
法律分类 : 法制新闻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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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以来,在安源区某处经营一家中医亚健康康复中心馆,从事医疗活动。2015至2016年期间,李某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后李某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直至2017年3月其非法行医场馆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才停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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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16:38:18共1位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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