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河南一家公司的钻井队因吊装和运输需求与物流公司签订了搬迁安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安全义务。第二天,物流公司安排了起重机和管理、安全监护人员。由于任务重、时间紧,一家公司调动其他钻井队的9名人员到现场协助搬迁。吊装过程中,吊绳脱落,吊物从板车上掉下来,某公司的员工李某受伤接受救治无效死亡。
同年4月6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起重绳从起重点脱落而起重物掉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起重机没有按规定作业,起重机司机没有停止多头指挥,双方作业人员没有执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011年7月,南阳市人社部门对李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金。2012年3月,李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按人身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吊车作业中,被告物流公司使用的起重机保险片左右间隙过大,无法发挥保险作用,操作起重机的司机擅自听从其他指挥,吊绳从起重机点脱落,起重机物掉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作为现场指挥员之一的李某,吊车过程的危险认识不足,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指挥现场作业等错误,应对事故负20%的责任。被告物流公司赔偿李某亲属损失33万多元。
物流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有根本差异.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英钦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为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没有请求权竞争。受害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不妨碍其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可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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