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王某进入河南某果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王某支付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王某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警察部门认定王某没有责任。
王某申请后,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与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的残疾状况为残疾9级。鉴定结论发出后,公司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实行。后来,一家果业公司向西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某不属于工伤,不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得当。然而,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支付工伤保险,一家果实公司被判支付25万多元的王某工伤保险。
某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上诉,南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西峡法院民一庭法官杨丽表示,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确认,人社部门认定工作手续合法,结论适当,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外,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文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被告王某受伤是工伤,公司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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