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区复兴门内街道上,饮酒后的李先生走着从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鲍先生开着公共汽车从东向西跑,与李先生相撞。这时,赵先生开公共汽车来到同一个方向,公共汽车从李先生那里滚过来,赵先生逃走了。之后经血液检测,李先生酒精含量为208.8mg/100ml。经鉴定,在事故中李先生发生了十级障碍。西城交通支队做责任认定,李先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和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8万多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李先生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轻易进入封闭的汽车道,是发生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承担60%的责任。鲍先生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必须承担20%的责任。赵先生碾压李先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员,反而开车逃跑,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必须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命令被告方赔偿李先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多元。
随着刑法修正案(8)正式增加危险驾驶罪,不喝酒,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产生了酒后驾驶行业,但与此相比,社会公众对醉酒的危害性普遍受到重视。西城法院民一院院长郭云燕表示,截至2018年1月,该法院审判的醉汉道路交通纠纷具有损害结果严重、诉讼目标金额大等特点,揭示了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差、交通违规行为多发的安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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