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系刘的兄弟姐妹。刘的父亲于1998年去世,母亲于2001年去世。父母亲生前在房山区某村有住宅一处,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刘女士与四兄弟因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法庭上,刘甲、刘乙、刘丙均表示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刘丁则认为,1993年父母分家时,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已经各自分割,只有东房两间土坯房可分,但两间土坯房于2018年10月倒塌。对于这一点,刘甲,刘乙,刘丙认为是人为的拆除。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上的内容,刘丁分到北房四间,东房一间,条件是刘丁应和老人住在一起,为老人服务。分家时,父母健在,4个被告都在分家单上按手印并履行了内容。尽管刘女士没有参与分家,但她住在本村,知道分家的事一直没有异议。按照当地习俗,出嫁女在家庭建房时,由于出资少或贡献小,一般不参与家庭财产分配。所以,分户单有效,北房四间在分户时已经归刘丁,不属于遗产。
东边两间土坯房于1955年建成,作为父母的遗产,5个子女有权依法继承,但是这两间土坯房现在已经倒塌,并且房屋主体已经灭失,因此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果两个土坯房倒塌的原因是其他原因,双方可以另案解决。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后,法官指出,实际上,在父母和儿子签署了分家单多年之后,基于多种因素,不乏出嫁女儿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而要求分割的遗产中大多含有分家单上已经分配并履行了多年的规定。他们认为家庭财产的分割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确认,因此,无论时间长短,女儿只要没有在分家单上签名,分家单就不能生效。
法官就此指出,虽然法律规定层面上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即如果出嫁的女儿在其家庭建房时出资或贡献较少,许多地区仍然存在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习俗,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当地习俗和财产性质综合判断。若由老人生前主持分家,且分割的财产归老人所有,则推定老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管女儿是否签字,均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若分割的财产涉及女儿的出资,则应充分考虑女儿的债权,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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