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和丈夫张老汉育有两子一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张老汉于2011年4月去世。同年5月,王夫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张甲、张乙。王老太长期患有高血压、支气管炎等各种疾病,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加重,需要孩子的照顾。张甲和张丙尽到了支持他们的义务,但张乙一直不理他们,明确表示拒绝支持。2013年9月,王女士将张怡告上法庭,要求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事后一半的医疗费用。
对此,张乙辩称,父亲去世后,王老太与张甲、张乙分别签订了合同,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王老太1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支付一半的冬季取暖费等。,并且他已经按照单独的合同履行了义务,所以他否认了王老太的主张。
房山法院经审理,裁定张乙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王老太赡养费200元,承担王老太后三分之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附单据)。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当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王老太年老体衰,张乙每月100元的赡养费已经不能满足他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法院考虑到王老太的实际需要和张乙的经济能力,决定增加张乙的每月赡养费,并拒绝支持王老太主张的过高部分。至于医药费,王太太有三个孩子,都有赡养能力,应该由孩子分担。
法官建议,分居形式中约定父母抚养费是很常见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分居形式中约定抚养费数额只是基于设定当前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考虑。随着时间跨度的延长以及父母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此时,如果父母提起诉讼增加赡养费数额,子女同意以分居形式为履行赡养义务进行抗辩,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负责赡养老人。其负责赡养的老人死亡后,一方以分居协议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由不履行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的,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是合法的,这种义务在分居形式上的约定和分配在执行中不是不可变更的,也不是免除赡养扶助义务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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