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责任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游客马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星源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赁了一辆休闲自行车,但在公园的一个下坡拐角处摔倒受伤。马因此起诉公园经理并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但公园经理认为上述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外人承担。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园区管理人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马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0月28日,马和男友前往迪士尼度假区星园公园。到了公园西门,找到一个自行车出租的地方,就租了一辆三轮车,两个大人坐,一个小孩坐,在公园里骑。直到晚上17点左右,马和男朋友骑着马来到公园东门玻璃桥的下坡处。但由于刹车不巧,马被甩出车外,跌落在左侧草丛中。马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和治疗,马头部和面部受伤,下颚撕裂,左上背部有两颗牙齿受伤。为此,他支付医疗费13262.6元,交通费263元。
第二天,马的男朋友向警方报案。他以为出事的时候天已经黑了,路上没有灯,斜坡很陡没有明显的标志,车上缺少辅助刹车系统,路上也没有减速带,他和女朋友会从车上掉下来。然而,公园没有在坡道拐角处设置围栏,草地上的碎木等切割锋利的碎片没有得到清理,这进一步加剧了马的摔倒。然而,当警察问他是否知道公园骑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时,马的男朋友说他不知道,声称他是按照规定骑的。随后,警方还在自行车租赁办公室的工作点向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记录。他们表示,租车点张贴了“租车须知”和“休闲自行车租赁须知”,工作人员还会告知乘车路线、车辆使用和下车时的注意事项。
马因未收到事故解决方案,将公园经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经一审法院解释,马坚持向公园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同意向作为被告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外人主张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马以公园场地不安全、损坏为由,要求公园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马的诉讼请求。马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马上诉称,事故发生时,下坡路段未设置减速提示或减速设施。同时坡道与路面夹角约为9度,换算成15.84%的纵坡,违反相关规定。因此,马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场地设计不合理,下坡路太陡,车道太窄,出现了急转弯。公园管理者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应承担责任。
公园管理人员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马没有按照租车说明中的提示和要求乘车,是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的外来人员未能履行安全义务,与星园公园无关。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提供的纵坡是自行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计算的,未经专业测量;园区经理提供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事件区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测试。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件路段的建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损害的发生,并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良后果。
星愿公园会在下坡处挂一个写着“慢”的牌子。租车说明中明确指出“2。租车者必须具备熟练的骑行技能,车辆不得超载;四......请上下公交车;5.禁止乘坐玻璃桥面;....."事件发生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公园管理人员在业务能力范围内对休闲自行车的使用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对骑行路线和场所进行了风险警示,能够满足一般的安全需求。
作为公共自行车租赁者,马承认二审期间不能骑自行车,下坡时没有下车,也没有提前刹车等减速措施,而是让自行车自动滑下。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公园管理人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其安全职责,与马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马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唐春雷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星园公园是一个向未指明的公众开放,可以免费进出的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制在园区管理者管控能力的合理范围内。游客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首先应根据自己的活动能力做出独立判断,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测自己的民事行为,不要轻易尝试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以免操作不当,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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