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吴某系前同事,因为得知张女士想要办理北京户口,于是主动联系张女士称可以帮助其委托情人办理相关事宜,并且已经成功办理了好几起,所以双方约定,如果户口办理不成则全额退款。于是张女士将32万转款至吴某的账户,但是转款后张女士的户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现在受委托人吴某已经死亡,所以张女士起诉吴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被告吴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与张女士之间并未形成不当得利,而是无偿免费的合同关系,而且张女士的钱吴某直接打至受委托人账户,所以自己没有返还义务。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因办理北京户口向吴某支付款项,该行为并非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不当得利,虽然法院多次向张女士释明但是张女士仍然坚持为不当得利,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 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 造成他方损失;
3.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而在张女士起诉吴某的案件中,张女士向吴某打钱事出有因,同时吴某并未实际获得张女士主张的32万元,而是将其汇入了受委托人账户,因此,张女士主张的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与吴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如何获得北京户口,2017年1月1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提到了9项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想要获得北京户口需要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经过审核公式方可获得落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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