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2岁浙江人应某,因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警告并罚款22900元。2018年6月18日,应某乘坐JD460次航班从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市出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他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43238.67元。2018年7月18日,应某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应某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应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今天中顾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分析此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不管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故意而为之造成的偷逃关税,一旦形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事实,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信息由中顾法律网小编整理编辑,如有法律问题,请点击下方在线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一对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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