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晚21时30分许,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某、邓某某等七人饮酒后,由邓某某陪同宋某某回到绵阳高新区的家里。
5月5日早上7时,邓某某发现宋某某没了气息,立即边通知医院急救边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高新公安分局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对宋某某进行抢救。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宋某某系醉酒死亡。
死者宋某某家属要求同桌饮酒7人连带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80余万元。
5月7日,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调解中争议的焦点是,七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宋某某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某、邓某某等七人赔偿死者宋某某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
本次事件一经曝光便引发法学学者的探讨。
有人认为,死者宋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危害应当有足够认识,在同饮者无对宋某某恶意灌酒,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自身产生危害情况下,仍然自行过量饮酒,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并且在此次事件中,醉酒后,同饮者将其安全送回家里,在发现宋某某有异常,及时将其送医,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且,无证据证明宋某某死亡与同饮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无需对宋某某的酒后意外承担责任。如果单纯认定同饮有责,将导致自然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泛化,会破坏正常社会交往。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朋友相约喝酒,同饮就有了法律上责任和义务,有人过量饮酒,其他人有一定的提醒、劝阻义务;在明知其喝多了,需要将其安全送到家,这是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喝酒的人是成年人的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喝酒时未能做到自律,自己也要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劝酒在所疑问。
这次事件给我们警惕,朋友聚会喝点小酒无可厚非,但是要有度。在法律上只要在喝酒过程中履行正常的义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以下几中情况劝酒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力。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拦其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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