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结婚后会产生共同财产,而房屋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但是实际生活中存在夫妻中的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出售,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夫妻中一方出售房屋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时候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登记的时候只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虽然可能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但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房产证上是否将另一方的名字进行添加,对两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是在与对方进行商议之后进行的,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擅自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当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与夫妻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综上可知,即使卖房的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房屋的买卖满足文章中所述的三个条件,房屋买卖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该房屋。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中顾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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