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庄建平、曹桂连系夫妻,是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村民,在其承包农用地上搭建虾池大棚,从事对虾养殖。为整治养殖污染问题,大豫镇政府与九龙村村委会于2018年3月15日组织人员说服庄建平、曹桂连就虾池大棚拆除复垦达成口头协议,补偿款金额为160000元。次日,大豫镇政府与九龙村村委会组织人员对虾池大棚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庄建平、曹桂连并未阻拦,并在拆除后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领款后,庄建平和曹桂连认为补偿款太低,要求大豫镇政府与九龙村村委会追加补偿。要求追究补偿不成,庄建平、曹桂连遂以大豫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事先未书面通知为由,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大豫镇政府强制拆除其虾池大棚的行为违法。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拆除复垦行为并非大豫镇政府单方强制所为,在拆除前,双方已就就拆除复垦补偿数额及如何拆除等事项达成了合意,且在拆除过程中并未加以阻止,并在事后领取了相关补偿款。由此可知,庄建平、曹桂连对大豫镇政府实施的案涉虾棚拆除复垦行为是认可的,大豫镇政府并非强制拆除复垦。在此情况下,庄建平、曹桂连再起诉要求确认大豫镇政府拆除案涉虾棚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庄建平、曹桂连的诉讼请求。
庄建平、曹桂连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大豫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对协议约定内容的履行,并不违背庄建平、曹桂连的意愿,不能认定为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所谓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违背相对人意愿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实行的拆除行为。当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是在与相对人就相关设施达成补偿及拆除协议后予以拆除,而相对人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前相对人明确表示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强行予以拆除,则应当认定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是基于与相对人达成协议,在不违背相对人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
本案中,双方已就虾池大棚的拆除补偿复垦等事项达成协议,大豫镇政府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的拆除行为,并不违反庄建平、曹桂连的意愿,不属于行政机关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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