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涉及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行政案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的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因此,在本案中,如村集体不起诉,郭某应组织过半数村民共同以村集体的名义起诉,仅以个人名义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另根据《规定》的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郭某的土地并不在本次道路建设的范围内,其个人的土地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此,郭某也不能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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