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用单人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公司或多或少的都上演了一起“大难临头各自飞,患难见真情”的人伦道德情感戏。
据此前媒体报道,多起新冠患者被辞退的案例。2019年入职湖北籍姚女士,与其所在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因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过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接受隔离治疗,就被公司微信告知,不得返岗,且与2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独有偶从事金融行业的湖北籍刘先生,也是因此被公司告知,由于公司架构调整,所在岗位已被撤销,不用再去公司上班了。
这里小编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日前最高法引发的《意见》无疑是给劳动者来了一剂强心剂,放下了颇为忐忑的心。
其实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早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却只有少数人知道、明确这项规定。1月24日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又一次明确了该项规定,如今最高法也拿出了权威的意见,所以说,今后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以新冠疫情为由辞退的,大可以法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疫情肆虐期间,谁敢拍着胸脯保证自己100%不会有感染风险呢,谁又想患病呢?所以说学着将心比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才是正道。更何况,现如今社会正在恢复元气,复产复工正在快速推进,如若部分企业还抱着歧视新冠肺炎患者的心态,那么你们的企业、你们的事业将会如何,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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