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民警魏荣辉在建国大道光明街卡口堵控拦截一辆黑色轿车(辽 C250B7),但黑色轿车突然加速,当场撞倒民警魏荣辉并碾压,迅速逃离现场。目前,涉事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员)已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悉,该起事件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车辆未年检而被警方责令停车接受检查,王某心虚驱车逃避检查,并加速撞倒前方堵控拦截的民警魏荣辉。同日中午12时左右,警方在其出租屋内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对涉嫌故意杀人及物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为此,相关专业人士作出详细解答。
首先,事件的诱因是,嫌疑人王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王某怕被罚款而驱车逃离。这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按《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车辆未按规定年检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王某还存在无证驾驶的现象,也属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如果王某这是戛然而止,最多会被处行政处罚,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王某为以上两种行为,驱车逃离现场。明知道路前方民警魏荣辉正在执法,但依旧驾车行使并将其撞倒,碾压。这时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驾驶人明知自己是无证驾驶还驾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没有加重情节,一般会处3年及一下有期徒刑,但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其将会视情节量刑。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发时,车辆上不仅有王某一人,还有同乘者孙某伟。作为同乘者,应当做好劝诫和监督工作,当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存在已饮酒,未携带驾驶证,开车时拨打电话、使用手机聊天等威害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同乘者有权也有义务进行制止。以上信息由中顾法律网小编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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