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云港“药神”案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均“减刑”。此案第一被告人张某刑罚由6年6个月变为5年,罚金由290万元改为10万元;第二被告林某的刑期从6年3个月被改判为5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
案件回顾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林永祥与印度人ANKIT(音)达成协议,约定林某为代理人,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称“多吉美”)等药品。后林某联系被告何某、韩某等人,将ANKIT在印度运进来的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再由林某安排他人将药品夹带到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某等人。最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上述药品。
案发时,林某等人通过上述渠道销售“易瑞沙”等药品获利共计350余万元。
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依据《刑法》规定,涉案药物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的“假药”,且被告林某等人主观上明知而为之,为牟利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故此,2018年9月,连云港中院一审宣判,被告15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对林某等11名被告处以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缓刑,3人免予刑罚。
一审宣判后,有6名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1日,《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生效实施,其中规定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已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020年6月2日,江苏高院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均“减刑”。
有学者对其分析到,二审法院改判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过需要指出,涉案被告林某等人的行为应属“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而想象竞合须遵循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符合规定。
2018年《我不是药神》让“仿制药”这个词语走进大家的生活,且热度急剧上升。“药效相同,价格却差好几倍”,也如同一记重锤,激起了不少人的共鸣。起初,我国对于假药分为两类,一类是未经批准的进口,即没有通过我国合法手续来进入中国境内的相关药品,一类是假冒伪劣的相关药品。2019年12月,《药品管理法》对其进行修订,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不算“假药”,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不过要注意,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仍要处罚。
可能还是会有些人对此项规定有所微词,认为法律不近人情。但是小编想说,未经批准的进口境外药品,并非一定都是在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也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心怀不轨,欺负国内患者“见识少”而“挂羊头卖狗肉”。所以说,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门槛,这种说法太过于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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