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因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东也一并担责的案例不在少数。近日,位于义乌市的稠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义乌市宾王社区某出租房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警方接到举报后,便组织便衣民警上门调查。
经警方介绍,当便衣民警到达群众举报的出租房内,抓获4男4女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房东徐某也被传唤至派出所。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的桂某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在审讯室审讯房东徐某时,徐某说他平时居住在浙江东阳市,每半年来一次义乌收取水电费,当时在签租房协议时,承租者表示是租给员工住宿。但是,每次收取水电费时,都是出租房内的女子支付现金,曾怀疑过他们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徐某认为收了房租就行,并没有进一步的调查。警方表示,徐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的同时,未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所以依法行政拘留5天,处以罚款500元。
江苏常熟市近日也审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房屋出租人王某明知承租人陈某、谢某、杨某利用出租屋进行卖淫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某等人。承租人陈某等人通过违法行为共获利39.4万元人民币,因出租人王某知情却不放任不管,其行为以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宣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以罚金5万元。
对于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五十七条【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认真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对于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警方举报。房屋出租人不能只顾收取房租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触犯法律,得不偿失。以上信息由中顾法律网小编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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