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江宁某小区发生一件恶性杀妻案,41岁的魏某持刀追杀妻子,当众将妻子小董残忍杀害。
小董在2018年8月候就以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2018 年 12 月,魏某有对小董实施家暴,邻居报警后,阻止了魏某的行为。随后,两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娘家居住。
2019 年 4 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魏某发出了家暴告诫书,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尽管警方发布了家暴告诫书,魏某并未有所收敛。
2019 年 6 月 2 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 年 9 月初,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拟于当年9月30日开庭审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凌晨5点30分,魏某带着两把铁锤、一只折叠刀从自家出发小董的娘家又开始了蹲守。为了防止上次被邻居报警的事再出现,魏某用口香糖堵住小董邻居家门上的猫眼。
当天6:30分,小董打开房门准备外出上班,魏某立刻手持铁锤上前对小董实施锤打,把她打入室内,随后魏某也进入房中,并关上房门。魏某的动作惊动了小董的母亲,见到女儿被袭击,她立刻冲上前去,将魏某撞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小董则趁势逃到门外,进行呼救。魏某用铁锤将小董的母亲击打直昏迷,随后掏出折叠刀,反身离开屋子进入小区追杀小董。这时天还比较早,小区里并没有多少人,小董在试图向小区大门处逃生时,只遇到一名中年女性居民,她拉着对方的衣角试图求救,但没能阻止追上来的魏某。在持刀残忍杀害小董后,魏某被赶来的小区居民制服。
近日,南京中院审理此案。
惨案发生后,经鉴定,小董全身共有26处伤痕,她的母亲被锤打至额骨骨折、脑震荡。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小董的家人不要求任何赔偿,坚决要求对魏某实施死刑并立即执行。
关于家暴,永远是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一旦发生便不会有终结。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本案中魏某某除了平常实施家暴行为,还持刀将妻子捅死,关于后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故意还是故意伤害的故意,因事情还未调查暂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魏某某是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妻子和丈母娘造成伤害,不管他是否预测到后果,主观上他都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砍人行为,致丈母娘受伤,妻子死亡,已经侵犯了她们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如果魏某某不是抱着杀人的故意,则其行为行为至少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极有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律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如果魏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的话,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为3年,最高可判死刑。
另外,在面对刑责的同时嫌疑人还要面对高额的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女子等了一年后又提起诉讼,却被丈夫提刀追杀,失去生命。真的让人心寒,这也告诫了我们,在遭遇家暴时,最好立即报警或者求助当地妇联,留下报警和家暴的证据,千万不要忍气吞声。留下证据起诉到法院时,也更能让法院采信。以上内容由中顾法律网小编整理编辑。
1.我名下的房屋,如果孩子不孝顺我是否可以不给他,(提前写好遗嘱,遗嘱优先),然后我把房屋分配给我兄妹。 2.还有其他方法吗?我的房屋不给孩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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