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漯河刘先生状告漯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无独有偶,同为河南漯河市民的马先生也打算像刘先生一样,向法院起诉漯河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这是何缘故?河南漯河公安局做了什么?二人因此遭受到了什么损害?
事情还要从2015年4月1日说起。当天25岁的曹某和妻子董某发生争吵,董某察觉到危险遂拔打110报警求助,并多次称“要出人命了!”。但当时的接警员梁某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出警,导致求救的董某未能及时得到救助和保护。弑妻后的曹某,已经陷入疯狂,继而出门来到附近的三里桥村,使用斧子将当时在家的何某砍伤,后鉴定何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然后曹某又到另一个村落-马夫张村,使用锤子将发现他踪迹的闫某杀害。4月2日14时,曹某在漯河市湘江路被警方抓获。
刘先生,是何某的丈夫,马先生是闫某的丈夫。
值得注意的是,曹某被判死刑且已执行死刑,而当时接警的梁某虽被法院认定为犯玩忽职守罪,却被免予了刑事处罚。后2018年何某的丈夫刘先生向漯河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2019年4月漯河市公安局作出(2019)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赔偿决定书中称,何某身体所受的伤害系曹某造成,且法院在审理时已作出了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年5月,刘先生对此不服,以妻子何某的名义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漯河市公安局承担行政不作为受造成的行政赔偿责任,赔偿给何女生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撤销(2019)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9年9月,郾城区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还未宣判。
本案的焦点,漯河市公安局是否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案件尚未判决,一切还未定论,所以小编谨在此说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一点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能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以道德来绑架法律。
再次,来看下两死一伤的后果与梁某的失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发生了某一危害结果,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责,就必须要先判定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何某重伤的结果和闫某死亡与梁某的失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董某的死亡,小编个人觉得与梁某的失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这里先假定梁某未有失职行为,及时接警且出警,但是警察赶赴现场也是需要时间的。而董某当时已面临生命危险,所以这不应当认定梁某的失职行为与董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3.何某的重伤和闫某的死亡,是否与梁某的失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则需要看梁某了。
先看下梁某当时有没有能力能预见曹某弑妻后,继而出门杀害、重伤他人。若无法遇见这情形,梁某则主观上不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假定梁某当时未有失职行为,若及时出警,曹某是否能被抓获?这里称梁某失职行为为独立因素。这就要这一独立因素的出现,是否会将曹某的犯罪行为和何某的重伤和闫某的死亡的结果的因果关系划清。若是这一独立因素,是导致何某的重伤和闫某的死亡的结果,则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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