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顾法律咨询网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银行保险律师 > 详情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新劳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动合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同法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全文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新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合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全文订立、新劳履行、动合变更、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全文适用本法。新劳

国家机关、动合事业单位、同法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期限不满一年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就是说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均应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情形;另一种是单位同意续签但因个人原因不同意续签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条件续签而个人不同意的情形;另一种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职工合理待遇、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用户:xii***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19-12-01 15:01:48 | 一般咨询 | 

    律师回复(1)

    相关法律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律师推荐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12021926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37010009000020】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顾法律网投诉平台
    中顾法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