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回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实践中,职工也多数是用工资缴纳的。因此,无论是事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由于养老保险金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分割。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怎么分
根据现实状况,养老保险金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
(三)是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第一种情况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
尚未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不存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因个人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业缴交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返还给个人。
大体上可依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交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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