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小餐饮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检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