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法定途径向社会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民航行政机关对于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的违法主体未依法申报上述信息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处理决定信息。
第三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民航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被列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满3年或者违法行为认定被撤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将其移出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章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第三十三条民航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相关场所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