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号公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
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