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属改制企业“三类人员”生活费继续发放和工伤五、六级内退人员伤残津贴动态调整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5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市属改制企业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企业保养人员、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工伤五、六级人员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属改制企业“三类人员”生活费继续发放和工伤五、六级人员伤残津贴动态调整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三类人员”生活费继续发放
对于已经超过本地居民平均生存年限(男72周岁、女75周岁)原改制时剥离计提生活费的“三类人员”(含一次性结清人员和按月发放人员),生活费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确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继续发放。
二、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五、六级内退人员伤残津贴动态调整
对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五、六级内退人员(已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除外),伤残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从低于之日起补足伤残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015年5月1日后,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资金筹措
以上生活费和伤残津贴发放资金由发放单位筹措解决,发放单位资金有缺口的由原企业主管单位在系统内调剂解决,系统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经市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原企业主管单位不存在的,由市财政部门解决。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