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4〕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及时掌握全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做好我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由国家和省统计局抽取调查小区。在日照境内抽取约12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抽取1万余户、3万余人。调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以增强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登记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
三、经费保障
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市、县(区)负责本级工作经费、部分调查物资及业务培训费、调查员补助费等。各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相关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关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创造必要的调查条件,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反映客观实际。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政办字〔2014〕46号(人口普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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