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补充意见
济政字〔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精神,建立完善省、市、县协调统一的财政体制机制,现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2〕2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明确下划省级收入预算级次和分享机制
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20%、企业所得税8%、个人所得税15%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县(市)区,作为县(市)区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缴库。
省财政收入下划核定的省财政改革基数、省财政对今后年度收入超基数的增量分成,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二、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
自2013年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章丘市,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上解。
三、完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自2013年起,对县(市)区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省级给予的50%补助,按现行体制补助到相关县(市)区。
四、调整财政调节基金提取范围
各县(市)区专项上解的财政调节基金,按省财政体制调整后其实现的分享税收收入(不含专收专支的城建税)的2%提取。
五、健全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2013-2015年,对省级分享税收收入增长15%以上部分返还我市的财力,按现行体制返还相关县(市)区,重点用于培植财源、支持民生事业发展、缓解乡镇基层财政困难等方面支出。2013-2015年,落实省级税收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对相关县(市)区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给予奖励,支持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新纳入省级分享范围的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和上年执行数,且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否则参照省对市级财力扣解额度,相应扣解相关县(市)区财力。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