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管企业委托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管企业委托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日照市市管企业委托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管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称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以外的市管企业(下称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委托监管部门签订《日照市市管企业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委托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委托监管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委托监管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委托监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对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委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日常监管,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投融资活动、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减、公司形式变更、清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外投资、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指导推动委托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改革重组;
(五)审核委托监管企业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六)协调配合委托监管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七)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八)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二条委托监管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监管职责,按照规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
第十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监管企业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划转、产权登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进行批准或者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公司的国有产(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进行批准或者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协调委托监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委托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按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委托监管部门上报企业财务快报、财务决算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监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监管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申请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未履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