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85号)和《福建省综治办、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办〔2007〕25号)精神,结合全国、全省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评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平安边界创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作为“平安福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平安先行单位建设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并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明确相关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边界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预防、区分性质、快速处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平安边界创建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维稳办、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严可仕副市长
副组长:胡孝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维船市民政局局长
陈长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员:颜培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作璋市维稳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小鸽市民宗局调研员
杨波市司法局副局长
彭永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聂德毅市农业局副局长
翁荣声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何德金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颜培林同志兼任,负责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三、平安边界创建的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边界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是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开展“平安福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从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确保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有效推进和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综治、民政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85号)和《福建省综治办、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办〔2007〕25号)精神,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平安边界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边界地区联防共治机制,切实加强边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擅自移动界桩、毁坏界桩、破坏界线实地走向位置的行为,维护我市边界地区的平安和谐。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坚持齐抓共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要求,明确职责,扎实做好平安创建的各项工作。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边界地区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将平安边界建设纳入当地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和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做到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维稳部门要在掌握情况信息、协调处置跨界的不稳定问题等方面切实做好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平安边界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