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北江韶关市区河段所有水上餐饮船舶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为保护北江韶关市区河段的环境和航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依规对北江韶关市区河段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北江韶关市区河段利用船舶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已在北江韶关市区河段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船舶,必须停止营业,自行拆除和清理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设施及广告招牌,自行处理用于经营的船舶。
三、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无环保许可手续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舶,由市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由市环保、海事部门进行处罚。
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对有相关许可手续但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餐饮活动的船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取缔。
对私自搭接电线和水管的船舶,由市供电、供水管理部门拆除电线和水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阻碍执法行为的,市公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2011年12月1日起,对不听劝阻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和未拆除相关经营设施的船舶,由市政府组织环保、航道、水务、海事、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进行依法依规集中清理整治。
五、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市政府对北江韶关市区河段影响环境安全和航道安全的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自觉抵制,不到上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舶上用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经营者相互转告周知,配合本次清理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