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发放使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指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案件补贴,办案所需必要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查、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辩护服务,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每案补贴1000元。
(二)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三)其他案件
1、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2、公证、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每件低于1000元的补贴200元,收费标准高于1000元的补贴500元。
(三)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的,每人每天补贴50元。
第五条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市本级包括吴兴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渡假区。
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办案机关所在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地的,除一般补贴标准外,按以下标准增加补贴:
1、跨县区的,每案增补200元;
2、跨市办案的,每案增补5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案增补800元。
第六条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数,受援人超过三人的,按每增加一名受援人,案件数增加0.2件计算,累计不得超过20件。
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的,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一)诉讼仲裁案件
1、庭审前案件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50%计算。
2、已参加庭审,裁判机关裁决前终止的,按补贴标准
的70%计算。
(二)非诉讼案件
1、接受指派后尚未进入非诉讼办案程序的,按补贴标
准的30%计算。
2、已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第八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
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费用。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出按照审批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经办人填制案件补贴发放单,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核查,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1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