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辟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1〕4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开辟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绿色通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开辟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绿色通道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营造有序、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构建信用淮北、和谐淮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现就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开辟绿色服务通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安排国家、省和市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
二、经济和信息部门
(二)对申报结构调整、装备制造业专项计划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
(三)对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四)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申请银行和担保机构贷款。
三、财政部门
(五)核发财政扶持资金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列入参考指标。
四、工商管理部门
(六)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七)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八)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作为争创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列入知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九)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帮助完善合同文本内容,协助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并提供快捷服务;
(十)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十一)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除被举报、投诉以及上级政府和工商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可免于工商所日常巡查管理,为企业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五、税务部门
(十二)优先办理涉税事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发现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以及被涉税违法检举外,严格控制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检查次数;
(十四)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按规定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并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十五)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本着“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以不同信用等级为标准,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在税收分析、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六)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快速审批程序,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及时给予退税。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七)积极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帮助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并根据获得的不同级别,相应减少检查和抽查的频率和次数;
(十八)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本系统针对企业开展的优质评选活动;
(十九)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开通企业标准备案等“绿色通道”,免费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部门
(二十)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的建设工程企业,优先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二十一)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的建设工程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的常规监督频率。
八、商务部门
(二十二)对申报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二十三)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四)积极帮助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参加出国展览会,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尽早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五)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有计划地优先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供培训员工服务。
十、科技部门
(二十六)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请高新技术认定时,在符合条件前提下,优先办理;
(二十七)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优先支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二十八)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列入评审参考指标。评定“科学技术奖”时,可在学科(专业)评审时供评委参考。
十一、农业部门
(二十九)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列入认定农业龙头企业的参考指标;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及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